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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委托深圳市宝安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行政执法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29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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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执法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委托单位)与深圳市宝安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签订了委托行政执法协议,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决定委托深圳市宝安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在深圳市宝安区行政辖区内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现将委托执法的职责和权限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不含行政强制措施):

  对辖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卫生健康领域医疗管理、传染病防控、职业病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依职责进行查处。

  二、委托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

  3.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过错责任大小,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的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以委托单位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2.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对以自己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就委托事项配合委托单位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三、委托期限

  委托书自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为五年,自2025年6月1日起至2030年5月31日止。

  四、其他事项

  委托协议书一式三份,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两份,深圳市宝安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一份。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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