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娇(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0824):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卫医技罚〔2024〕06A-10号)已于2024年12月4日现场送达你签收,要求你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而你未履行处罚决定。你应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人民币20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缴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地址: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各营业网点,开户名: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账号:003000133035667(农村商业银行);764059690950(中国银行)。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通过其它途径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深宝卫医技催〔2025〕06A-01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126号深圳市宝安区公共卫生服务西乡分中心511室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55-27950122,联系人:章先生、刘女士。
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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