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泉(身份证号:422323********3959):
因你存在2025年1月12日在深圳泉华康诊所开展医疗执业活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5年6月30日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宝卫医技罚〔2025〕06G-1号),处罚内容是罚款人民币35000元。
该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25年7月30日通过公告送达你,要求你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各营业网点,开户名: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账号:003000133035667(深圳农村商业银行);764059690950(中国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35000元、加处罚款35000元,合计70000元缴至上述账户。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深圳市宝安区公共卫生服务石岩分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催告书》(深宝卫医催〔2025〕06G-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于工作日至深圳市宝安区公共卫生服务石岩分中心四楼医疗保健监督科领取《催告书》,经过30日不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55-27605979,联系人:陈先生。
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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