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等规定,现公布宝安区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和其他六部分组成。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邮编:518101,电话:29996312)。
一、总体情况
2022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发挥政务公开在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以及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探索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扎实推进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一)主动公开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疫情防控等领域信息公开决策部署,聚焦财政预决算、住房、就业、社会救助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推动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应公开尽公开”。对政策性文件100%开展解读,全年共发布文字、图文、视频等多形式政策解读文件57件;及时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规范编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公报》,今年以来编制4期,免费赠阅1600册。
(二)依申请公开
严格按照《条例》和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相关答复规范的要求,依法办理答复人民群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断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2022年我区共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931件,依法依规办结919件,结转下年度办理12件。全年办理总量同比增长222%,主要原因是涉及房地产、物业、教育等民生信息的数量增长突出。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严格贯彻落实《条例》相关规定,定期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保障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的信息更新内容,稳步推进政务公开常态化。二是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严格落实“先审后发”制度,确保信息发布质量;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流程,健全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的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备案、归档制度,严格审查拟公开信息,保障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规范性,确保依申请公开工作合法有序开展。三是切实做好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网站政民互动留言栏目等政务舆情的处理回应工作,切实解决群众需求,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荣获人民网“2022年人民网网民留言办理民心汇聚单位”。四是规范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审查,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公开,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
(四)平台建设
继续加强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的规范建设和严格监管。在“宝安政府在线”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3672条,更新新闻动态10742条、发布通知公告3936条、资金信息1355条、业务知识库1454条;开展征集调查93期、在线访谈27期,同步保障深圳市政府在线栏目信息9350条,网站浏览量达68739410人次;英文网站共发布英文稿件746篇,网站浏览量达19448人次。“宝安行政服务”、“深圳宝安交警”等政务新媒体全年发布信息2693篇,总阅读量超29168万。
(五)监督保障
将“政务公开”纳入全区政府绩效评估体系,运用绩效考核评估推动工作落实,将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季度检查通报制度,巡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错误及需要改进之处,督促自查整改,形成长效机制;编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典型案例,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形成案例报告,以供各单位学习并规范答复。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2年,宝安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着政务公开渠道多样性与便利性不平衡、部分重点领域公开广度深度还不够、指导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
2023年,宝安区将围绕国家、省、市及区政府重点工作安排,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一是在政务公开广度深度上再下功夫。重点围绕区委区政府重大改革、重要举措、重点项目等中心工作,着重在民生实事方面深度拓展主动公开。二是在政务公开便民利民上再下功夫。注重从公众的视角去谋划、审视和优化公开的内容,加强门户网站的信息归集整合。三是在政务公开标准规范上再下功夫。紧紧围绕新时代政务公开的新定位,对标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及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指标,进一步规范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积极指导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以上数据统计起止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未产生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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