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教科院、教育事业发展中心,各学区教育办、督学责任区,各教育集团、公民办中小学:
现将《宝安区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内部督导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2024年12月13日
宝安区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内部督导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教育督导是一项基本教育制度,在督促学校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对各类组织督导覆盖不全、学校内部督导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为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学校内部治理上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教育部、中组部、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等六个部门联合印发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指导学校建立自我督导体系,优化学校内部治理”等要求,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纠正单一的“唯分数”评价方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以优化学校内部督导体制、完善督导运行机制、强化督导结果运用、确保督导评估覆盖教育全链条为主要内容,不断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强化评价的科学性、整体性、客观性、发展性,提高中小学校自我评估、自我诊断、自我改进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全区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区中小学校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内部督导体制机制,以自我督导促进学校内部治理水平提升。在各中小学建立学校自我督导的工作机制,对学校办学质量,对处室、班级、学科组等内部组织开展督导评估,指导处室、班级、学科组等内部组织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发展规划、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解决教育督导“最后一米”问题。建立学校内部督导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多方参与的评估监测机制,为改善学校内部治理、优化学校办学决策、指导学校各类事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三)基本原则
1. 坚持破五唯、正三观导向性原则。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强化评价的科学性、整体性、客观性、发展性,逐步通过建立学校内部督导体制机制,引导师生、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发展观、人才成长观、名师名校观。
2. 坚持明主体、立质量发展性原则。突出学校自主办学的主体地位,明确区级督导部门指导下的学校内部督导主体责任,强调学校自我评价的主体任务,以学校内部督导贯通教育督导“最后一米”;引导树立依法治校、自主管理、民主监督、全员参与的现代学校治理理念,进一步改进学校治理方式,关注全体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校整体育人质量。
3. 坚持有差异、减负担操作性原则。鼓励学校个性发展,探索建立基于本校传统特色、传统做法的内部督导体制机制,研制符合学校实际的可操作的内部督导评估指标;依托区级信息化平台,加持新技术、新理念,加强数据采集分析,促进评估监测规范化,提高评估监测的智能度和科学性;优化督导评估流程、方式和方法,减轻校内组织迎评负担,减少形式上的督导评估内容,提高评估效率与效能,提振教师教育教学管理士气。
二、建立学校内部督导体制机制
(四)建立学校总督学制度。学校设立内部督导工作领导小组,书记或校长担任组长。设立总督学,由专职副书记或分管副校长兼任;设立副总督学,原则上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在学校办公室设立督导室,督导室的日常工作由副总督学统筹。在重构教学处、德育处等部门职能基础上,根据办学规模大小,为督导室内部调配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中小学教育集团及独立校区参照学校建立总督学、副总督学制度,在办公室设立督导机构。
(五)健全分工协作机制。区级教育督导机构以督学为主,制定区内各类督导制度、政策,强化对教育集团、学校的督导机构指导,负责本辖区教育集团、中小学的督学工作。学区建立督学责任区,按照要求配备责任督学,负责对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教育集团建立督导评估制度,对校区或下属成员学校开展内部督导评估监测。学校以督导处室、班级、科组为主,统筹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将由教学处负责的学科教学质量检测或监测等工作调整归口为督导室管理。建立向区级教育督导机构常态化报告的制度。区、学区、集团、责任区、学校等教育督导机构协作开展督导评估监测工作,形成全区“区—学区、集团—责任区—学校—内部组织”督导工作架构。
(六)完善内部督导体系。由学校督导室负责,厘清办公室、德育、教学、总务、科研等处室工作职责及对下行班级、科组等组织的指导职责,系统设计、建立符合学校自身实际的内部督导评估体系。定期组织对处室、班级、科组开展综合督导或评估;定期对上级或学校的重点工作、难点热点问题开展专项督导;每学期组织开展各学科质量检测或监测。对处室、班级、科组的评估,建立系统、全面、科学的指标体系,重在诊断处室、班级、科组等组织的建设情况。
(七)发挥学校总督学作用。将原学校视导员制度调整为总督学制度,建立与国家、省、市、区相统一的总督学制度。发挥总督学、副总督学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责任担当作用。学校支持总督学、副总督学工作,积极为总督学、副总督学开展工作、能力提升等创造有利条件。总督学、副总督学在上级督导部门指导和学校领导下充分履职,负责学校督导评估的领导、统筹、联系、指导等工作,推动学校内部督导工作体制机制建立。
(八)强化学校督导机构指导。区级教育督导机构、学区教育办(督导办)、教育集团、督学责任区要加强对下属学校督导室的指导和管理。督导室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按规定向区级教育督导机构、学区教育办(督导办)、教育集团和督学责任区报告。
三、推进学校内部督导机制良好运行
(九)接受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各类中小学校接受督学责任区开展的经常性督导,重点落实立德树人情况,主要包括学校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育收费、安全稳定等情况。学校总督学直接对接责任督学,并向学校或董事会报告责任督学所反映的督导情况。督导室要定期汇总责任督学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向校长办公会报告,督促学校各部门落实责任督学提出的整改要求。
(十)开展内部督导评估监测。建立内部督导评估制度,区分督导、评估和监测三种方式。督导主要针对重点工作或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以日常式、可量化、易操作的方式进行;评估主要针对处室、班级、科组,对处室、班级、科组的文化、组织、常规建设,教育教学情况或教师学生发展水平进行系统、全面、综合的评估,指导处室、班级、科组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按照要求,每学期规范组织开展教育教学质量检测或监测,引导督促处室、班级、科组及教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聚焦教育教学质量。
督导项目,由学校组织本校督学开展;评估项目,可在以本校督学为主的基础上,邀请校外督学或校外专业影响力较大的骨干教师参与;监测项目,组织本校教师交叉开展。原则上,一届班级、一个学科组在3年内要接受一次评估,高中阶段可根据学校实际选择性开展。对处室、班级、科组的评估实施办法可以在本校原有评价项目的基础上,结合区级基础指标,自行制定,自行组织,重在总结经验、发现亮点、诊断问题、督促整改。鼓励学校探索其他项目的督导评估。积极配合上级督导部门、教科研部门开展的督导评估监测等工作。
(十一)改进内部督导评估方式。依托区级信息化平台,强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方式开展督导评估监测工作。遵循教育督导规律,坚持督导与教研相结合、督导与培训相结合、过程性督导与发展性评估、阶段性监测相结合、日常评价与随机督导相结合,不断提高督导评估监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统筹管理。上级开展的综合类督导评估,由督导室牵头负责;专项类督导评估,由学校对应部门负责,督导室协助。科学制定内部督导计划,严格控制内部督导评估频次,优化内部督导评估流程,避免给班主任、教师增加过重负担。
四、强化学校内部督导结果运用机制
(十三)完善督导报告制度。学校开展内部督导评估工作,形成督导或评估报告,做到“一班一报告”“一科一报告”“一事一报告”。报告格式、表述严谨规范,班级督导报告可采取表格式、纲要式或综合式,学科组评估报告可采取综合式。充分利用学校门户网站、工作联系群等载体,以适当方式向家长或教师公开督导评估报告或结果。
(十四)规范督导反馈制度。学校督导领导督导室要及时向被督导的处室、班级、科组反馈督导评估监测结果,提出整改要求。
(十五)强化督导整改制度。督导室要督促被督导的处室、班级、科组树立问题整改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督导评估的严肃性。被督导的处室、班级、科组要针对问题,全面整改。
(十六)健全督导复查制度。督导室要对被督导的班级、学科组建立“回头看”机制。问题整改工作特别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不能参加校级以上评优评先,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十七)落实督导激励制度。学校要对督导评估结果优秀的班级、学科组及相关负责人进行表彰。符合上级表彰要求的,可推荐参加上级表彰。
五、建立学校内部督学聘用制度
(十八)配齐配强校内督学。中小学校可根据本单位督导评估工作的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分类聘请讲原则、敢担当、有权威、懂教育的教师担任校内督学,承担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校内督学由学校聘任,组织严肃的聘任仪式。校内督学,在征得学校同意后,可以接受兄弟学校邀请,参与其他学校内部项目的评估。学校要把握校内督学外出参与督导评估的频次,不影响自身的校内工作。建立校内总督学、副总督学和督学统一由学校向区级督导机构备案的制度。优秀的校内督学,可由学校推荐,参加区级及以上督学选聘。
(十九)创新督学聘用方式。学校要根据区级制定的校内督学管理办法(附件2),进一步完善校内督学选聘标准,建立校内督学聘任制度,健全督学遴选程序,择优选聘校内督学。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可以从本校退休时间不长、65岁以下且身体健康的教师中,聘用一批专业经历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校内督学,兼职从事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建立校内督学退出机制。
(二十)提高督学专业化水平。完善校内督学培训机制,制定培训规划,将校内督学培训纳入学校培训计划,扎实做好分类培训工作,提升校内督学队伍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学校组织的校内督学培训可以折算继续教育学分,计入校本培训学时。强化督学实绩考核,对认真履职、成效显著的督学,学校要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奖励,激发督学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六、保障学校内部督导有序开展
(二十一)加强内部督导制度建设。完善制定学校各项内部督导制度,强化程序意识,细化工作规范,完善各类督导评估监测工作流程,使学校内部督导工作有章可循。
(二十二)落实内部督导条件保障。学校应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对外请督学或返聘退休督学参与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要按照标准落实督导评估的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对校内督学开展的督导评估工作,在工作量、课时量的折算上予以保障。学校要在办公室、设施设备等方面,为督导评估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内部督导工作有效开展。
(二十三)加强内部督导评估研究。围绕学校内部督导问题,组织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提出改进完善建议。加强督导工作宣传,通过各类新媒体向外界宣传学校督导和被督导单位的先进做法、典型经验。向教科研部门申请立项课题,支持学校督导机构和校内督学持续开展教育督导研究,培养壮大教育督导研究力量。
七、工作要求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区教育系统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学校建立内部督导体制机制的重要意义,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加强组织协调,抓好执行落实。人力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岗位的设置,指导学校督导部门做好督学表彰等工作。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总督学和督导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学区教育管理部门要通过督学责任区,加强对学校督导机构的联系和指导。教科院要具体指导学校督导部门开展学科质量监测工作。
(二十五)加强督导督查。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对本意见落实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指标体系见附件1),落实情况要作为对学校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八、附则
(二十六)开展试行运作。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运行制度,试行时间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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