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各有关单位:
《宝安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4日
宝安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管工作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涉及深基坑、高支模、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地下暗挖等施工领域,安全风险较高,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因此,加强对重大危险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管理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至关重要,对建筑施工安全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防范也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特点和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危大工程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危大工程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坍塌等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宝安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三、重点监管任务
建立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压实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级各岗位管理职责,强化对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地下暗挖、拆除工程等危大工程的安全风险管控,强化施工作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核和关键岗位履职。
重点检查“五类工程”:基坑支护、土方(隧道)开挖、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起重机械安装、吊装及拆卸等。其他不同项目、不同施工工艺、不同结构形式所涉及的重大危险分部分项详见重大危险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1~附件2),均在我区危大工程监管范围。
重点检查“八种行为”:施工前必须落实前期保障措施、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审批或论证、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方案施工、施工过程必须进行现场监督、按规定进行第三方监测、施工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四、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管理要点
(一)危大工程危险源辨识
1.一般规模和超规模危大工程参照附件1及附件2所列范围进行辨识。
2.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详细列出各项目危大工程清单,在施工现场显眼位置设置重大危险分部分项工程公示牌,详细列出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具体责任人员和投诉举报电话,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二)危大工程台账化管理
1.在开工前首次监督告知时,各在建项目应将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确定,并由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建设工程危大工程管控台账》及其电子版交监督单位。
2.施工单位应于每月2日前向监督单位更新提交由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加盖项目章的《建设工程危大工程管控台账》及其电子版,直到危大工程施工结束。
(三)危大工程方案编审论证
1.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2.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3.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论证前,应当通过施工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项方案经论证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履行专项方案审核审查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四)危大工程施工过程管控
1.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2.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3.在危大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各自主体责任做好危大工程公告、人员现场履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验收、第三方监测(基坑工程)、施工监测、安全巡视和专项巡视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未按专项方案施工的应立即整改,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五)危大工程隐患排查治理
1.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风险分级管控明确的措施和责任,在落实管控要求的基础上,持续、不间断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现有危险源管控、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的隐患予以治理,对可能发现的新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补充和完善。
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危大工程检查表(附件3~附件7)认真自查自纠,根据危大工程施工节点,定期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全面排查施工现场每一部位、每一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查出有安全隐患问题的,要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台账,并根据检查情况,及时更新台账;要针对排查出的隐患制定整改方案,确保及时整改,能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有落实整改计划、专人负责、落实整改措施等,确保整改到位。
(六)危大工程验收管理
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按照施工节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危大工程验收,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附件2),应请危大工程论证专家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并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
(七)危大工程信息报送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立即上报监督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五、政府监督单位职责
宝安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的监督单位主要为市住房建设局宝安分站、区住建局、各街道办。各监督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市住房建设局宝安分站:负责市报建项目中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统筹开展检查执法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区报建项目中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统筹开展检查执法工作;负责会同市住房建设局宝安分站,针对市报建项目中危大工程开展每月联合执法检查。
各街道办:负责在街道或社区备案小散工程项目中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组织开展检查、执法查处工作。
(一)监督方式
1.日常监督。监督单位按照“标准化检查,菜单式执法”的模式开展工作,对抽查事项内容、方法、问题情形以及处置标准实施清单化管理,具体抽查事项清单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抽查事项清单》(附件8),原则上每次日常抽查应覆盖项目施工现场涉及清单内容。
2.专项抽查。监督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危大工程专项抽查,对阶段性突出问题实施专项整治。专项抽查开展前应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以及措施。
3.问题核查。监督单位接到举报、移送或者交办的问题时,可开展专门的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
(二)处置措施
1.即时排险。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问题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工整改通知书》应明确停工范围。
2.整改闭合。在施工单位排除隐患验收合格后,对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隐患整改报告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对被责令整改的项目,要求项目举一反三组织全面自查并整改;对被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企业负责人到项目带班生产,并参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置。
3.提级管控。对于节假日施工以及有关部门发出自然灾害或气候预警的时段,应督促工地从严落实提级管控要求,严格执行危大工程非必要不施工。确需施工的,企业负责人或驻粤(深)负责人要带班值守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项目负责人在施工时段全天候在岗指挥。
4.红色警示。工程项目出现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等十种情形之一,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110”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对责任单位及人员予以红色警示,具体情形详见《强化红色警示惩戒措施清单》(附件9)。
5.事故复盘。秉承对事故“零容忍”态度,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地,加强监督执法,并对每一起事故进行“复盘”,形成“凡事故必复盘”的工作机制。
6.查扣证书。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每季度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督办工地的企业,以及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执法检查发现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区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区主管部门将按规定提请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7.挂牌督办。对“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督办工地”“安全生产事故整治督办工地”及其他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突出工地进行挂牌督办,督促问题工地全面整改存在的问题(包括实体、行为、制度、体系),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管。
8.行政处罚。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9.诚信管理。按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深建规〔2020〕3号)相关规定,不良行为信息采集、认定和公开纳入深圳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尽责履职
1.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架构,落实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充分辨识和管控安全风险,切实排除安全事故隐患。要把工作任务细化到人,把责任落实到人,尤其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切实履行职责。
2.各监督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强化危大工程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强化监督,提高效能
1.各监督单位应实时掌握各项目安全生产重点环节和重点防控时期,实施有针对性监管,应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和实时更新工作,每月分析统计全区所监管项目重大危险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情况,根据施工进展情况分析汇总不同阶段的监管重点和监管方向,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抽查。
2.各监督单位应强化对各在建项目的危大工程施工过程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制度、按方案施工的落实情况;加大对相关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履职情况的检查整治力度,对危大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严格落实责令整改、停工、红色警示、顶格处罚等刚性执法措施。
3.考虑监督工作人员力量不足及监管过程中个别专业技术力量存在薄弱的情况,各监督单位可通过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相应的专业监理队伍和人才协助开展相关工作,通过第三方巡查与监督单位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危大工程监管效率。
(三)加强宣传,总结经验
各监督单位要梳理工作台账,总结好的经验与做法,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要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总结、评估。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项目及企业,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推广;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项目及企业,要通报批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积极引导各方参建主体扎实开展工作,力求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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